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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

2024-10-16 10: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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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自行车必须做到执照、车号、车牌齐全统一,机件完好、安全有效,骑车时应随身携带执照以备检查。

  第四条领取自行车牌照,须到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自行车管理科及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申领。申领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主必须在购车后一个月内持购车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暂住人员还需同时持本人的《暂住证》),公用车同时须持单位证明,携带车辆,经检验合格,准予办理申领牌证。

  (二)凡属个人自购零件组装的自行车,必须凭自行车主要零部件(车架、车头、车轮框等),方予办理。

  (三)自行车转让、赠送或迁移时,必须办理过户或迁移手续,办理迁移须凭有关证明,外地迁入的须持迁移证,方予办理。

  (四)遗失车牌或执照,应持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携带车辆,到原申领牌照的自行车管理部门办理补领手续。

  第五条经销自行车的单位,在开具购车时,必须写明购车人姓名(公用车写明单位名称)、价格、型号、车身号码(车身无号码的注明无号)、开票人姓名、开票日期。

  第七条托运自行车,应出具购新车或与自行车相符的执照、车牌以及公安自行车管理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运输部门发现托运证件不完备的,应留车候查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运载来历不明的自行车。

  (三)凡收费的保管站必须标明站的名称,服务时间和收费标准,必须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有专人看管,必须有自行车存取码牌并付收费凭证,否则车主有权拒付保管费。

  (四)保管站聘请的专职管理人员,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统一登记培训,穿着统一的服装,佩带统一的标志,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4月11日深公发〔1988〕61号《关于加强自行车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注1此条原文为:第二条 凡在本市(含宝安县)道路上通行的自行车和骑自行车人,必须遵守本规定三亿体育最新

  一、车主必须携带自行车及执照,按时到所在辖区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自行车管理点或其委托的公安派出所参加年审;

  三、自行车经检审合格,发给当年年审条并在自行车相符的执照上加盖验章,方准行驶。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行驶。

  三、通过陡坡、横穿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应下车推行,通过交叉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外的非机动车道上。

  注5此项原文为:一、自行车停放保管站分为悬挂红牌、黄牌、蓝牌三种形式的保管站。红牌保管站设有自行车停放设施,保管期间自行车丢失照价赔偿。黄牌保管站设有一定的自行车停放设施,保管期间自行车丢失作部分赔偿。蓝牌保管站为免费停放自行车而设置,自行车如有丢失,保管站不负赔偿责任。

  注6此项原文为:二、红牌保管站每架次收费人民币贰角,按月保管收费叁元;黄牌保管站每架收费壹角,按月保管收费贰元。

  注7此条原文为: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三、四、五、六、八、九条的,依照省公安厅《关于自行车管理和暂行规定》处十元以下罚款。对涂改或伪造自行车、伪造车辆执照的,一律没收车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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